刘德华签约品牌涉嫌侵权被索赔54万元
睿商在线 【无】 作者:
安之 2007年10月26日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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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1 S+ M/ ~' r! o9 H! Y) _·刘德华签约品牌涉嫌侵权被索赔54万元 中国入世以来,品牌意识越来越强,虽然知名艺人如周杰伦,周笔畅的歌曲经常被拿到网上供人免费下载,但因为网上下载涉及范围比较广,经济公司很少去投诉。近日,
刘德华代言的金立手机,公然在手机内置了羽泉的招牌曲目最美,被一纸讼状告上了法庭。
: c+ ?1 `* F: k& ^( V 相信事件的发生会影响金立品牌的推广,依靠艺人的楷模,一向以勤奋著称的
华仔而辛苦建立起来的金品质,立天下的名誉,不知道经历这次侵权风波之后,会不会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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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金立在形象推广方面可谓不遗余力,也花费了重金打造品牌,居然在产权上犯这种低级错误。
" r: _# g$ V8 X7 b2 M9 O$ g 据息:此次讼诉,胡海泉、陈羽凡作为共同原告,起诉了北京九大洲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王府井分公司、北京九大洲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金立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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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东城法院已经受理了这起著作权纠纷诉讼。
% E0 @5 A" w; G8 U! t! ?8 Q 相关新闻:2004年,金立通信对外宣布,香港著名影星
刘德华担任产品代言人,同时由其斥资千万港元邀请冯小刚、刘德华联袂打造的新版金立“手机”广告。这支“金品质,立天下”的金立品牌广告片耗资千万,不仅专门邀请影、视、歌三栖天王巨星
刘德华为其产品代言,并请有着中国“贺岁片之王”称号的著名导演冯小刚、第41届金马奖最佳摄影奖获得者曹郁联袂为其拍摄。这部广告片从制作班底到所用器材以及审美程度都堪称是中国之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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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华签约品牌涉嫌侵权被索赔54万元
相关新闻 “羽·泉”起诉称,他们于1999年创作并演唱了专辑《最美》。胡海泉、陈羽凡作为词曲作者,对创造的歌曲享有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作为表演者,对演唱的歌曲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并获得报酬的表演者权利。
" ]$ F+ I1 _. ^0 ^ 而在今年6月,“羽·泉”发现本案第一被告北京九大洲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王府井分公司销售的金立H6手机产品中内置了以MP3格式复制的单曲《最美》,涉嫌侵犯著作权及表演者权。“羽·泉”即通过公证方式购买了该型号的手机产品,并开具了第二被告北京九大洲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发票。经查,手机的进网许可证颁发给了本案第三被告深圳市金立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羽·泉”据此认定该款手机由金立通讯设备公司生产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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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泉”认为3被告未经许可,以盈利为目的大量复制和销售侵权手机产品,侵犯了“羽·泉”作为著作权人及表演者的合法权益。“羽·泉”请求法院判令3被告停止侵权,不再制作和销售涉案手机,并向“羽·泉”移交或销毁侵权手机产品,同时判令3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共计54.65万元。 本页来源: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