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让我们看看五个当事人在这次案件中的经历。
被害人: 坐车去野炊--到达目的地---待在山下---驾车去医院(总经理及心理医生随 行)---到达医院----接到电报---独自驾车离开---到达案发地点--被害。 总经理: 驾车去野炊--到达目的地---爬山(心理医生随行)---中途下山---坐车去医院 (妻子及心理医生随行)----到达医院 心理医生: 坐车去野炊--到达目的地---爬山(陪同总经理)---中途下山---坐车去医院 (总经理及总经理妻子随行)----到达医院 总经理妻子的妹妹: 坐车去野炊--到达目的地---去别的地方看风景(其男友随行) 总经理妻子的妹妹的男友: 坐车去野炊--到达目的地---去别的地方看风景(其女友随行)
[ 本帖最后由 光辉 于 2007-8-14 18:23 编辑 ]